服务提供方条款
本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中英文版本存在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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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适用于 G-ON TECHNOLOGY LIMITED 委聘独立服务提供方的事宜。本条款发布于固定网址, 并须在任何委托开始之前以书面方式接受。
1. 定义与当事方
公司指 G-ON TECHNOLOGY LIMITED,一家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第 622 章) 注册成立的公司。
服务提供方指接受本条款的个人或实体。
委托指由公司以书面描述、并经服务提供方接受的特定工作事项,以委托编号标识。
委托编号指公司为每项委托分配的标识,格式为 A-YYYY-NNNN,该编号出现在委托说明、
发票或验收记录,以及相应付款的付款用途说明中。
交付成果指按委托说明所规定形式完成的委托工作成果。
2. 条款标的
服务提供方按委托为公司提供咨询、研究、开发及市场推广服务。各项委托彼此独立。本条款 不构成公司提供任何委托的义务,亦不构成服务提供方接受任何委托的义务。
3. 委托的发出与接受
公司以书面形式发出委托,载明所需工作、交付成果形式、期限及费用。
服务提供方以书面回复表示接受。未经书面接受即开始的工作不受本条款保障,亦不予付款。
公司将在合理期限内审核交付成果,予以接受或以书面说明其不足之处。交付成果不符合委托 说明的,服务提供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更正,不另收费。
4. 服务费、币种与支付
每项委托的费用在委托说明中载明,并在工作开始前确定。除委托说明另有规定外,费用已包含 服务提供方产生的全部成本。
费用以委托说明所载币种支付,凭发票或验收记录,在其所载期限内支付。
款项通过公司用于跨境支付的支付服务机构支付。付款用途说明中载明当时生效的本条款版本及 委托编号。
对于公司已书面说明存在不足的交付成果,公司可暂缓付款,直至该不足得到更正。
5. 税务
费用为税前金额。服务提供方须自行确定、申报并缴纳因该费用在其负有纳税义务的任何司法 管辖区内产生的一切税款、社会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并自行完成当地所需的任何申报或登记。
公司不代服务提供方进行任何代扣代缴,亦不就服务提供方的税务状况提供意见,且不具备提供 此类意见的资格。
若法律要求公司就某笔付款进行代扣或申报,公司将依法办理,并告知服务提供方所扣缴或申报 的内容。
6. 保密与个人资料
服务提供方对因委托而知悉的一切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包括在披露情况下公司客户的身份、所提 问题以及任何交付成果的内容。该义务不因时间经过而终止。
除履行委托外,服务提供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披露。
因委托而收到的个人资料仅用于该委托,并在委托不再需要时予以删除。
7. 知识产权
交付成果以及在委托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内容的全部知识产权,自产生之时起归属公司。凡不能 自动归属的权利,服务提供方于收到费用时将其转让予公司,并配合完成为实现该转让所合理 需要的手续。
交付成果为软件的,上述范围包括源代码、构建与部署配置、文档及设计素材。服务提供方不得 将交付成果或其任何部分用于为他人所作的工作,不得公开发表,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将其 列入作品集或用作案例。
服务提供方在交付成果中使用其在委托前已拥有的材料,或自第三方取得许可的材料的,应事先 披露,且公司就该材料作为交付成果组成部分的使用享有永久、全球范围、不可撤销的许可。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服务提供方放弃其对交付成果享有的著作人身权。
8. 独立承包人身份
服务提供方为独立承包人。本条款不构成雇佣、合伙、代理或合营关系。
服务提供方自行决定工作方式,不受公司内部规章或工作时间约束,亦不纳入公司的组织体系。 除第 6、9、10 条的限制外,服务提供方可自由为他人工作。
服务提供方不领取工资、薪金、假期、遣散费或任何雇佣福利。所支付的是就已完成委托而给付 的服务费。
服务提供方自行负责其保险、设备及工作安排。
9. 内幕信息与重大非公开信息
服务提供方不得披露、公司亦不接受任何有关上市发行人或证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无论公司的 客户是否从事证券交易,亦无论服务提供方是否认为该信息已为人所知,本条均适用。
服务提供方不得披露其现任或前任雇主、客户或委托人的保密信息,亦不得披露其依合同或职业 义务应予保密的任何内容。
服务提供方不得披露基于受信关系取得的信息、受法律专业保密特权保护的信息,或未经本人 同意的任何个人资料。
服务提供方对某项信息是否属于本条范围存有疑问的,不得披露。公司宁可失去该项答复。
10. 利益冲突
在接受委托之前,服务提供方应披露任何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其客观性的利益关系,包括与委托 所涉一方现有或近期的任何关系。
公司(在适当情形下会同其客户)决定该委托是否继续进行。已披露并获接受的利益关系不构成 违约;未予披露的则构成违约。
委托开始后出现此类利益关系的,服务提供方应及时告知公司。
11. 制裁与合规声明
服务提供方于接受本条款时及接受每项委托时声明:其未被列入、亦非由被列入者拥有或控制、 亦非代表被列入者行事——所涉名单为联合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英国或欧盟维持的任何 制裁名单;其并非居住于或通常身处受全面制裁的司法管辖区;且履行该委托不会违反任何适用 的制裁、反洗钱或反贿赂法律。
上述任何声明不再真实的,服务提供方应立即告知公司。发生此种情形的,公司可立即终止任何 委托。
服务提供方不得为在委托相关事项中取得不正当利益而提供、承诺或给予任何有价物。
12. 责任
服务提供方应以合理的技能与谨慎履行每项委托,并保证交付成果为其本人的工作成果,且不 侵犯任何他人的权利。
服务提供方就某项委托承担的责任以该委托已付费用为限;但因违反第 6、7、9、10 或 11 条 所生的责任、欺诈,以及依法不得限制的任何责任除外。
公司对服务提供方就某项委托承担的责任以该委托应付费用为限。
13.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条款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
因本条款产生的任何争议,均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该中心机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并最终解决。仲裁地为香港,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英语。
14. 接受方式
公司向服务提供方发送指向本条款特定版本固定网址的链接。服务提供方以书面回复确认接受 该版本。
公司留存该接受回复及所接受的版本。适用于某项委托的版本为该委托开始前已被接受的版本, 并在付款用途说明中载明。
公司可提供本条款的中文译本供参考。如存在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5. 期限、版本与修订
本条款自接受之时起生效,直至任何一方书面通知终止为止。终止不影响已开始的委托,亦不 影响第 6、7、9 及 12 条,该等条款于终止后继续有效。
公司可发布修订版本。每一版本发布于其专属固定网址,发布后不再更改;此前版本长期保持 可访问。修订不适用于依此前版本已开始的委托。公司在发出下一项委托之前,会将修订版本 发送服务提供方以供接受。